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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手車買賣】中古車汽車買賣合約條款 白話文說給你聽

在交車過戶前,「簽訂買賣合約」是買賣交易的最後一個步驟。在2011年經濟部訂立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》以前,其實二手車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內容並無明確規範。在有此範本後,明確規定合約應載明各項車輛細節,以保障雙方權益。

1. 買賣合約書基本事項

合約基本事項包含(由上至下填寫順序):
(1)賣方與買方個人/單位名稱

(2)車主車籍資料:年份、廠牌、車款、牌照號碼與引擎號碼

(3)買賣雙方協定收購金額與交款日期

(4)買方接管車輛日期與時間

(5)買賣雙方協定交車日期

(6)其他事項:
-賣方是否同意車款扣除稅金、違規費、貸(借)款與其他一切費用

-年度全期牌照稅/燃料稅/過戶費/保險歸屬/代刻印章費之負擔方

-買方收取賣方證件(代辦過戶使用)日期

-買方收取之其他資料(包含:出廠證、海關完稅證、備用鑰匙)

-扣款費用

-里程數

(7) 買賣雙方個人資料(包含姓名、地址、電話與身分證字號)

(8) 合約日期

2.買賣合約書條款 白話文說給你聽

其實,買賣協議書看起來繁雜。除了基本資料填寫以外,內容說明得並不複雜。買賣協議旨在保障雙方權益,所以從以下合約條款可見,各項條款街保障雙方各項權益,除保障甲方以外,反之乙方亦然,無任何偏剖買賣任一方之情事。白話文來說,條款主要說明以下5件事項:

-證件交予買方進行過戶時,若買方接管車輛以前產生的違規、罰鍰或產權糾紛等事項,需由賣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。若無法解決時,車價需無條件歸還買方。反之,由買方接管車輛後,所產生的一切罰則,則由買方負擔。

-交車後,若發現該車是借屍還魂車,或車身、車體有焊接、證件、引琴號碼有偽造、泡水車或引擎、變速系統故障時,需由賣方負責並可要求賣方無條件退還車款。

-合約成立後,賣方違約不賣車輛時,應按照已收支款項加倍歸還買方。若賣方再轉賣他人,需經買方同意。若買方違約不買車輛時,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款項,則賣方有權沒收買方所付之價款,並有權收回該車。

-交車時車況需保持在原始議價時的車況,若買方發現原車遭碰撞、零件故障、證件不齊、引擎、變速箱故障等情況,買方有權要求退車或另行議價,並於協議期間交付證件與車輛,若有逾期買方可要求賠償或以違約論之。

-雙方若有一方違約,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。

3. 罰鍰責任、過戶費、稅金該由誰負擔?

罰鍰與責任的部分,如同上方說明的內容,自車輛交付之日起,由買方負擔其罰鍰與責任;而在車輛交付之日以前,則由賣方承擔。

至於過戶費用的負擔方,每家車商與客戶的慣例皆有不同,但以「富凱汽車」為例,乃是由我們車商負擔全部過戶費用。

另外,汽車稅金的部分則是使用者付費,按照使用比例計算。

4. 保固責任

進行二手車買賣時,車輛的保固責任十分重要。因為消費者與車商都害怕碰到事故車、泡水車與變造車。關於此點,歡迎詳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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